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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打击“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3日 22:24 点击数: 来源:

近年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逼迫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层出不穷,严重侵害包括大学生群体在内的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严重扰乱校园环境和经济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切实防范和依法打击“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推动涉众型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有效治理金融乱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良好经济金融秩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开展或从事放贷业务。

二、严禁具备合法放贷资质的机构,超过法律最高限额标准收取贷款利息,或以任何变相方式从事非法高利贷业务。

三、严禁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或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借款。

四、严禁采用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五、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筹集资金后再开展高利转贷。

六、严禁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向借款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催收贷款。

七、严禁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和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实施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八、严禁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合法金融渠道为“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便利。

九、严禁执业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为“套路贷”“校园贷”及非法高利贷机构平台以出具律师函、公证函、仲裁书等形式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或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实施仲裁、办理公证及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

十、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为“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充当保护伞或以其他形式站台增信、提供协助支持。

“套路贷”“校园贷”、非法高利放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以上“十个严禁”是涉众型金融领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及集中整治的重要内容,请广大社会公众和各类投资者时刻保持警惕,加强自我防范。一旦遭遇“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非法金融活动,及时向当地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举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请持相关证据线索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特此公告。

   湖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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