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一师院字〔2012〕64号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园交通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东方红校区及城南书院校区。
第三条 本规定包含校园道路、校园车辆行驶、校园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第四条 凡进入校园的各类车辆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或告知学校管理部门的权利。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规定
第六条 校园道路是连接学院各单元的重要纽带,为确保道路畅通,各单位在校园内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必须事先通知保卫处,经保卫处同意并制定人员和车辆疏导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挖校内道路,不得占用校内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或其它杂物,不得在校道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校园道路,不得损坏或随意拆卸、移动校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如有损坏,必须按价赔偿。对故意破坏者,除责令其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外,学校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严禁在校道及交通标志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第九条 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校道的单位和个人,施工前必须设立明显安全标志和安全防范设施,夜间必须悬挂警示灯,确保不发生任何事故。
第十条 严禁各类机动车辆在校内禁停路段停放。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校道上须慢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上课时段禁鸣喇叭。
第十二条 禁止在校道上学骑自行车。骑自行车时不得双手离开车把。
第十三条 禁止在校道上举行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三章 校园车辆行驶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靠右侧慢速行驶,并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堵塞通道。机动车辆须照顾行人及非机动车,不得逆行、抢行,不得强行超车。
第十五条 外来车辆进入学校,必须凭相关证明在门卫处领取“临时出入证”,并按规定行驶和停放。离校时将“临时出入证”交还门卫查验后方能离开。
第十六条 拥有机动车辆的学校各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必须到保卫处办理“机动车辆出入证”,凭“机动车辆出入证”出、入学校。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进入禁行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事先征得保卫处同意;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的,保卫人员有权责令其将车辆驶离禁行区。
第十八条 出租车不得进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学校,乘坐人须出示有效证件,向门卫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登记换取临时出入证后方可通行,载客进校的出租车下客后须立即离校,不得在校内兜客。
第十九条 禁止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严禁无驾照人员在校道上驾驶或练习驾驶机动车辆。
第二十条 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乱停乱放,不得阻碍交通。违者,保卫处有权拒绝该车辆进入校园,对有“机动车辆出入证”的,没收其出入证。
第四章 校园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校内停车场(点)只供学院教职工(含教职工直系亲属)或到学校接洽公务的小型车辆临时停放。任何人不得占用校内停车场(点)车位堆放其它物品。
第二十二条 持有我校核发的“机动车辆出入证”的小型机动车,可在校内停车场(点)停放过夜。持“临时出入证”的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确有特殊情况的,需向保卫处说明情况,经同意并办理车辆临时停放手续后方可停放过夜。保卫处对停放过夜的车辆不负安全保卫责任。
第二十三条 来校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一律在校门外临时停车点停放。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同意后方可按指定区域停放。
第二十四条 进校车辆须在指定停车场(点)依次有序停放,不得将车辆停放于非停车位置,严禁车辆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五条 车辆停放校内时,司机应自觉锁好车门车窗,不在车内摆放贵重物品。学校只提供停车场(点)停放,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
第二十六条 损坏停车场(点)标志、设施等,以及碰损他人车辆者,须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按规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载有汽油、电石、雷管、炸药、硫酸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内停放。如违反规定停放校内发生事故者,除由司机(车主)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外,还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司机(车主)的法律责任。载货车辆离开校园时,须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停车接受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