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一师党字〔2015〕70号
关于印发《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附属单位: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已经校党委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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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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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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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肃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湘办发〔2013〕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校内各级党、政对安全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教学必须管安全、管科研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安全工作综合监管责任人,担负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责任;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安全工作综合监管责任人,担负本单位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管责任;单位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级党政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附)属单位及其班子成员。
第二章 校级党政及其班子成员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校党委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二)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校党委工作全局和教育发展规划。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罚,以及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大考核权重。
(四)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与学校安全工作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调动人员积极性。
(五)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关爱师生生命、关注校园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校行政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及上级部门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和部署,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并落实安全工作政策及措施。
(二)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全局,明确安全工作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和督促各二级单位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三)将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重大安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并落实学校安全目标责任体系,负责学校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的行为;对在改善安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将安全管理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大学校安全工作投入;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体系,推进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组织安全重点领域(校园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校舍安全、教学安全、信息安全、考试安全和大学生心理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及实验室危化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健全学校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督促指导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落实安全教育课程、教材、师资,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开展安全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党政主要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学校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体系,严格安全工作考核奖惩。
(二)将安全工作与学校的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突出问题;加强安全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
(三)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每半年带队开展一次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带队督查学校安全工作。
(五)领导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限期整改。
(六)组织编制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七)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和联系单位的安全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分管安全业务领导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主要领导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学校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学校防范安全事故会议或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贯彻上级有关要求,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年度学校安全工作考评。
(四)组织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善学校紧急情况报告制度,每季度组织检查学校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五)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工作,指导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六)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并督促做好事故信息报送。
(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将安全工作与分管范围的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
(二)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参加分管范围内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四)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及善后等相关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章 学校相关工作部门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党政办负责学校安全政策法规的调研,对学校安全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指导各单位在依法治教、依法行政、普法教育和法制校园创建中突出安全法制教育内容,推动依法治校制度落实;参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与综合协调;按职责做好安全事故信息、安全工作信息的报送工作,为学校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 纪委办(监察处)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来信、来访、来电办理,参与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统战部负责加强安全管理队伍的组织建设,使之与履行安全管理职能相适应;将安全工作纳入党建和干部考核范畴,在开展干部选拔、评选表彰校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评优评先工作时,把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宣传部负责学术交流、讲坛、论坛、刊物、宣传阵地、网络舆情等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宣传体系,开辟安全专题、专栏,宣传安全工作先进典型,普及安全知识;参与组织开展反邪教、反爆恐、防渗透等专项安全和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做好学校安全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学校安全工作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负责将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范畴。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督促各学院落实学生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学生日常安全、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等安全教育工作;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审批报备制度,加强学生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学工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与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管理能力;负责做好涉及学生伤亡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等工作;协同做好校园网络舆情和信息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校安全工作综合管理监督,统筹协调全校安全工作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组织学校安全综合及专项检查,具体实施学校安全目标责任落实管理和考核工作。
(二)负责起草学校安全工作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专项规划和规章措施并督促落实;监督检查涉及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贯彻与执行情况。
(三)负责组织开展和推进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调开展安全教育课程建设,督促指导各单位抓好师生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加强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单位岗位安全培训。
(五)负责学校安全形势综合分析和学校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统计工作,定期通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发布学校安全预警信息和工作信息。
(六)负责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体系和责任追究与督查考评体系建设,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
(七)牵头组织学校安全督查和调研工作,指导各单位开展“平安校园”等级创建,加强创建和考评验收过程管理。
(八)组织协调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处置工作。
(九)参与由学校组织的对单位、学校和个人评优、评先、评级、评估等安全工作情况的审核,对参评省级和国家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荣誉及称号的,提出“一票否决”的意见建议。
(十)负责校园治安秩序、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管理,不断夯实物防基础,提升技防水平,加强人防建设,健全维稳治安防控体系;负责校园内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各单位整改安全隐患;协同上级和属地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整治。
(十一)承担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考试等教学活动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支持安全教育课程、教材、师资队伍建设;负责实验室及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课题、科研项目、科技合作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科研机构安全监管工作;鼓励和支持开展安全科研课题的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八条 人事处负责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机构职能建设,合理配备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支持教职工岗位安全培训和安全课师资培训,指导师德师风建设,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在教师校级以上表彰中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十九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初中起点六年制本科、高考招生及就业招聘等活动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处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安全工作经费使用。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进驻校内场地进行的经营和生产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全程参与安全工程的建设监督,负责建设经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后勤处负责学校饮食安全、卫生安全、水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校园道路、围墙、消防管网、山林、池塘等安全基础设施管理维护以及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各单位内部装修、改造等基建工作审批及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负责校园基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基建规划和设施满足安全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投入使用的建筑物通过竣工验收;加强校舍安全动态监管,建立健全校舍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部负责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将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离退休人员各项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文物管理处负责文物、展馆展厅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工会负责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围绕学校安全开展相关活动,引导在职教职工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在工会组织的相关评比表彰中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条 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组织、“三下乡”活动、团学系统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参与组织开展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相关活动,推进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引导青年师生员工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学校安全工作;参与抓好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引导工作;在共青团系统组织的各类评比表彰中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一条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评估与监控体系中各类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保密性。
第三十二条 学报编辑部负责《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的安全管控工作,把好学报的政治关。
第三十三条 图书馆负责图书馆内部及书库、学生自习室、电子阅览室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络安全的技术防范工作,确保校园网络安全运行;参与网络舆情监管工作;负责机房、多媒体教室、实验剧场、音乐剧场、视频会议室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基础教育发展部负责指导、监管各附属小学、实验小学的重大改革事项及各类大型文体活动、学生集体出游等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涉外事务的安全指导、培训和督导工作;负责指导外籍师生和学校境内外合作办学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因公出国、出境教职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其他各二级学院及附属小学按“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三十八条 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切实把安全生产和学校安全工作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纳入校、院两级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讲座、集中培训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责任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工作履职能力。
第三十九条 定期召开维稳综治安全形势研判会,每月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殊情况、重要时段适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安全重大问题。
第四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安管力量,落实设施、装备和经费,配备与安全管理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开展安全工作调研、检查;对负责分管的业务工作调研、检查时,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检查落实。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组织的学校各类综合性创建及评估验收,要把安全工作纳入创建考评内容,并加大权重,学校安全工作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奖惩制度。加大安全工作考核力度,增加对党政领导干部抓好安全工作实绩考核的权重,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履职档案,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和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并与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和提拔晋升挂钩。
第四十五条 健全完善安全责任目标体系和考核体系。学校主要领导每年与各学院各部门签订并下达年度学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加强跟踪督导、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
第四十六条 坚持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度,落实好干部考核、评优评先、各类综合性评估应事前征求安全监管部门意见制度,对安全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导致安全管理严重混乱或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对其上报评选综合性荣誉资格,以及该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等实行“一票否决”,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指学校各级党政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直(附)属单位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制定下发之日起执行。